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19-07-12 16:38  浏览:

为加强本中心仪器设备管理,更好地为学校教学、科研服务,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及《陕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与管理人员

1.仪器设备的调入、调出、增减变化、维修、报废等均需经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应手续。使用单位具体负责保管、使用、日常维护等工作。

2.凡单价1000元以上,耐用年限一年以上,能独立使用于教学、科研、开发、行政的仪器均列入本管理范围。

3.论何种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学院公共财产。

4.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为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直接责任人。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,确需变动管理人员时,需提出申请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。

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申购和验收

1.仪器设备购置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,并按照学校的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提交申请,经相关部门领导进行审批

2.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按照采购要求执行。

3.购置仪器设备应从实际出发,遵循性能适度超前(至少五年内不被淘汰)、节约的原则,做到优质、低价和优良的售后服务。

4.仪器设备到货后要进行开箱验收,包括核对规格、型号、清点数量、检查附件、配件、资料是否完好等。验收参与人员都应签字并做出是否合格的明确验收结论。若在验收中或保修期内发现问题,资产管理处负责向供货厂商交涉解决。

5.设备验收合格后,建立资料卡和使用登记本,办理入账、建卡等手续。

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

1.申请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需由仪器设备管理员进行培训,仪器设备使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,使用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对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管理参见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》。

2.未经同意一律不得随意拆改、调换、私用和外借仪器设备。

3.安放仪器设备的场所应切实采取防盗、防火、防潮、防腐、防震等措施。

4.仪器设备做到帐、物一致。本中心管理员处对中心设备至少每学年全面清查一次,平时根据需要不定期清查。

5.使用或保管人员如变更或离校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。

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

1.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应经常清洁保养,定期检查校验,以保持其精密度,做到设备完好可用。

2.仪器设备如出现故障,中心技术人员应及时进行检修并做好维修记录,如难度较大无法修复,应立即报实验中心,联系厂家进行修理。

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调拨

1.本中心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向校外借用,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校外时,必须征得中心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处同意,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借出。

2.长期闲置或使用率低的完好仪器设备,报资产管理处进行调拨。

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及残值处理

1.仪器设备确已丧失效能且无修理价值,可以向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。

2.仪器设备报废,由使用单位填写“长沙医学院仪器设备报废、报失单”。

3.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报废,申请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鉴定,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,并报校领导审批。

4.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,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注销账、卡手续。报废的仪器设备回收前由本中心保管,不得私自拆零,确实需要某些零配件,可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,经同意方可拆零。如发现私自拆零或私自变卖,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。

第七条 仪器设备损坏,丢失赔偿制度

1.仪器设备发生损坏、丢失事故后,中心设备仪器管理员应迅速查明原因,分清责任,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资产管理处,重大责任事故须报主管院长。

2.因工作人员不负责任,玩忽职守或违章操作,致使仪器设备被盗、丢失或损坏属责任事故,责任人应按规定予以赔偿。

3.未经本中心和资产管理处同意,擅自将仪器设备私自挪作他用造成设备损坏,按责任事故处理。

4.保管人员因工作失职,不按规定手续办理领、发、借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,属责任事故。

第八条 赔偿金额的计算办法

上述情况根据《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》的计算办法和赔偿原则进行赔偿。